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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了,根據往年的注會考綱變化情況來看,各位注會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據先進行一輪系統復習,再根據新大綱進行相應的備考調整。中公財經注會小編為各位考生準備了一份2020年CPA《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及練習題,詳情如下:
轉讓背書 | 轉讓背書記載事項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①被背書人: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②背書人的簽章: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背書人應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
可以記載事項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
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事項 |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 ||
記載使背書無效事項 |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
背書轉讓的效力 | (1)權利轉移的效力:轉讓背書生效后,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權利,原權利人權利消滅 (2)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對于所有后手承擔了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從而在被追索(包括被再追索)時,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但是以下內容除外: a.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則對于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b.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c.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3)權利證明的效力:①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②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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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代理權為目的的背書。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匯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來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書,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委托收款背書的主要效力是,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體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 (3)委托收款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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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背書 | 質押背書,是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3)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 |
【單選題】甲公司對乙公司負有債務。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將一張以本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質押給乙公司,為此,雙方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據。甲公司未按時履行債務,乙公司遂于該票據到期時持票據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承兌人應當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時提供了書面質押合同證明自己的權利,承兌人應當付款
C.如果甲公司書面證明票據質押的事實,承兌人應當付款
D.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
【答案】D。
解析: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本題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據質權,因此甲公司未按時履行債務時,乙公司無權要求承兌人付款。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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